摘要
随着手机通讯工具的逐步普及,手机短信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手机短信的形式也愈发的丰富多样,从原始的文字短信,已经发展到今天的彩信和语音短信。然而由于手机短信的特殊性,使得公证机构对手机短信是否应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以及如何进行存有不少争议。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增加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使得手机短信保全证据公证具有新一步的立法基础,应当朝着逐步完善的角度发展。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3年第4期36-38,45,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