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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修改热下的冷思考

The Cold Reflection On The Fever Of Modifications Of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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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渤海溢油事件迅速提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修改的热度,至今温度不减。其中呼声颇高的则是建立"每日罚"和海洋环境保护基金法律制度。每日罚制度有违我国行政法的一事不两罚原则,而且其主要在于法律对于环境问题的事后规制,而非事前预防。我国《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规范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基金制度,当下之关键问题是有关制度的落实,而非再另行立法。我国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已比较完善,能够基本解决海洋环境问题,而单纯频繁的法律之修改也会遭遇诸如立法成本、替代性风险等问题。总之,我国现有海洋环境法律制度仍有较强的实效性,保守立法更为妥当。
作者 梁增然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3年第4期54-56,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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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2

  • 1汤姆·斯巴克.美国环境法的行政实施[J]中国环境管理,1987(05).
  • 2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梅宏 山东省潍坊学院法学院讲师 陈志英.美国的油污责任信托基金制度[N]中国海洋报,2011(004).

共引文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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