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渤海溢油事件迅速提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修改的热度,至今温度不减。其中呼声颇高的则是建立"每日罚"和海洋环境保护基金法律制度。每日罚制度有违我国行政法的一事不两罚原则,而且其主要在于法律对于环境问题的事后规制,而非事前预防。我国《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规范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基金制度,当下之关键问题是有关制度的落实,而非再另行立法。我国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已比较完善,能够基本解决海洋环境问题,而单纯频繁的法律之修改也会遭遇诸如立法成本、替代性风险等问题。总之,我国现有海洋环境法律制度仍有较强的实效性,保守立法更为妥当。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3年第4期54-56,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