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产证券化是近二十年来世界上发展最快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一种,不动产证券化分为流动型和运用型。其中,流动型不动产证券化向面临融资困境的民营企业提供了一种区别于传统融资形式的新渠道。日本是对不动产证券化采取统一型立法的代表,在强调信托公司功能的基础上,通过修订商法一般法和制定特殊目的机构特别法双管齐下,为导入特殊目的机构扫清了障碍,并为同以信托模式作为证券化主导模式的我国提供了立法参考。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3年第5期32-35,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