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政府环境保护的职责一般被认为应有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来主要承担。现有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自设立以来一直承担着我国环境保护事实上的主要管理监督作用。从我国环保部门设立四十余年的历程来看,这一机构在国家行政体制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一直处于上升阶段。但环境部门的权力其实可能并非如表面显示的那么客观。解决此类问题,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各个职能部门的环境职责范围,尽量避免权力的冲突,并设置相应的冲突解决机制。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3年第7期32-35,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