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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体系 被引量:1

On The Relief System Of The Defects Of The Resolution Of Shareholders Me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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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大会是公司意思决定机关,并且通过意思表示发挥其自身功能。但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并且在实际中可能存在着实质瑕疵或者形式瑕疵,有必要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救济,是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还非常欠缺,有必要加以改革和完善。
作者 高利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3年第10期31-34,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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