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对于网络侵权问题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民事法律领域处于真空状态,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于网络侵权首次作出了规定,填补了这一空白,由于科技发展得较为迅速,因此网络侵权这一现象就应运而生,虽然《侵权责任法》弥补了这一漏洞,但是在仅仅三款法条的规定之下,诸多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答,通过对法条的深入学习的过程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范围的界定、是否包含反通知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发布的信息是否具有审查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上仍存在疑惑。应对这些问题加以明确,并出台相应司法解释进行完善。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4年第1期11-14,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