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月1日起,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有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内容有了相当的修改。仲裁、诉讼是两种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以各自独特的特点而交相并存,又因为定纷止争的共同性质而相互补充,这两种方式应该在立法上受到区别化的同等对待,但是在现行的体制下,仲裁的存在过度的依附于民诉法,其发展也不得不寄托希望于民诉法的修改。本文试图通过对新《民事诉讼法》中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法定事由的修改以及其存在的必要性来分析,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一制度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4年第2期50-53,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