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立法中,从《民法通则》、《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到《物权法》中对抵押物转让条件及效力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规定,大致经历了"限制-有条件的允许-限制"的变化过程。这几次修改旨在于尽力完善我国抵押物的转让制度,然而有三个根本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对我国抵押物的转让规则应进行重构:取消抵押物转让的限制,允许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物;以价金物上代位主义为主,以抵押权追及效力为辅;完善我国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减少动产抵押中受让人"善意"的几率等。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4年第3期18-21,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