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发展,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更加注重彼此的人格独立,鉴于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解决途径。但传统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并不能有效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有必要将反向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适当的补充引入我国的公司法法律体系中,最终建立健全我国公司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4年第4期54-55,64,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