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合理性基于其本身的特殊风险、政府担保的道德风险和内部自律的需要。它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但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主体、条件、机制、目的方面存在显著不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迅速发展、政府救助依赖和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决定了我国有必要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未来立法应对责任主体、适用情形、责任承担机制、责任范围和救济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4年第6期27-30,41,共5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