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外定牌加工中商标符号的使用,不具有"商标使用"的性质,既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是商标权效力不及的正常使用行为。其原因主要在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的保护领域均限于商业活动或市场交易活动,商标符号在生产环节中的使用则不在其保护范围内。《商标法》将商标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混同规定,显然不利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4年第8期9-11,22,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基金
笔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商标使用类型化研究"(项目号:11YJA820106)
郑州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子项目招标课题"商标使用之法律界定研究"(项目号:LC-B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