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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比较研究 被引量:1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System Of Invalidation Of Registered Trademarks Between China And Germ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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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对注册商标无效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德国商标法》和我国2013年《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作了规定,德国和我国的注册商标无效制度均符合《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德国的注册商标无效制度非常完善,我国的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比较完善,可以为其他国家进一步完善其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立法经验。
作者 金多才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4年第9期2-6,15,共6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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