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者侵害既有婚姻关系流弊甚多,轻者破坏家庭幸福,重者危害社会稳定,故理应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使其成为责任主体,然婚姻法仅确立了过错配偶一方的责任。为回避上述冲突,司法实践或不予受理第三者责任诉讼,或以第三者侵害财产权、名誉权等说辞来掩盖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之本质属性。因此,需要探寻第三者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建构以侵害配偶权为基础的救济途径,同时确立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以此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4年第9期39-42,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