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多元利益冲突的语境下,法对利益的调整需要通过利益衡平的方式加以优化。立法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利益衡平的过程。但是基于制定法的滞后性、僵化性与抽象性,利益衡平法律制度的建构应当以利益博弈的程序机制、利益协调的权利机制与利益衡量的推理机制为核心。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4年第12期39-42,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基金
"河南省教育厅2013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之"多元社会利益衡平法律机制研究"成果
(项目编号:2013-GH-024)
"郑州航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之"社会分层与利益冲突法律问题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