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及相关司法解释逐步对敲诈勒索罪这一传统犯罪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使得某些情况下对敲诈勒索罪应予明确认定。首先,上访者及消费者所实施的过度维权行为除消费者刻意造假索赔外,一律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其次,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体区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淫威收取保护费和相关权利人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获取正当权利两个方面,前者明确成立本罪而后者不能成立本罪;再次,基于对敲诈勒索应包含暴力手段承认的前提上,"两个当场"已不能有效对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做出界分,而应从当场采用暴力的程度、被害人的意志、取得财物的方式这三个方面予以区分。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4年第12期50-53,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