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手段,具有自愿选择性、一裁终局性、非行政性等特点,从而使案件得以高效、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的一种形式,但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不具备上述特征,从而引起了一系列问题,如案件久拖不决、仲裁机构受行政干扰、"同案不同判"等。对此,当从三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的启动应当基于双方自愿为主,强制仲裁为辅;二、建立新的劳动争议解决模式,即"或裁或审,各自终局";三、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民间性特征。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5年第1期59-61,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