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始终未得到正面认可。2013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新的政策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问题再次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激烈讨论。无论是从法理层面,还是从社会政策层面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均有生存的现实土壤,我国应借鉴日本、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纳入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之内。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5年第4期43-46,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