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交通肇事罪的三个层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个立足于前两个层次之上而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加重构成。适法者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不应仅从其字面表述推演其规范内涵,而应结合交通肇事罪的条文逻辑结构与规范目的进行综合分析。"不救助致死说"揭示了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逃逸行为,由于提升或加剧被害人死亡危险而加大了对被害人的法益侵害程度,因而应对该行为人加重处罚这一逻辑结构,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条文结构与规范目的,应当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贯彻。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5年第6期18-20,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