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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应取消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日本受贿罪立法为切入点

Chinese Criminal Law Should Cancel The Element That "Seeking Benefits For Others" Of The Bribery Crime——Taking The UNCAC And Japan's Legislation As An Entry 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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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受贿罪的规定并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而我国《刑法》第385条却将此要件作为定罪的必备要件。在我国刑法现有规定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作为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都存在无法忽视的弊病。而反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日本刑法有关受贿罪中却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定罪要件。我国刑法应借鉴其规定对我国受贿罪之规定进行重构,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罪要件并将其作为量刑要件。
作者 吴菁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5年第6期49-52,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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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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