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证明标准方面要求"审判不再迁就起诉、起诉不再迁就侦查",这势必倒逼审前程序证明标准的适度提高,其在有效防止错误定罪的同时,也提高了错误开释概率,进而会影响人们的预期惩罚成本并对刑罚威慑效应产生正负两方面作用。对此,在审前程序中应采取措施抑制"以侦查为中心"的路径依赖问题,同时需合理制定司法责任和激励制度、扩大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坚持遵守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以及加大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和制约等,并兼顾其他威慑手段的综合运用才能充分发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罚威慑效应。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5年第12期16-19,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