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多因一果造成的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中,由于被害人特殊体质情况的存在或者介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刑事责任出现较大争议。一般认为,准确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应该在构成要件内对行为进行价值判断。我国刑法学理论中危害行为的有害性特征已经包含了对行为的价值判断,可以判定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评价意义,没有必要在其他层面再进行类似评价。针对目前有害性特征的判断相对模糊的情况,可以在方法论意义上借鉴客观归责理论中的具体规则以确定有害性。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6年第1期13-16,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