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是基于村户籍资格而取得,村籍是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取得、流转的基础和前提。股权具有不完善性、封闭性、福利性等特点。在法理上,新生儿应当享有合作社股份;在资产量化上,必须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不对土地进行量化;在股权设置上,不设立集体股,并且建立统一的农村股权交易市场,推动股权流转。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6年第3期48-51,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产权改革下的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研究--以上海市为例>(项目编号:2016-4-086)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