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我国将虐待犯罪规定在《刑法》第248条和第260条中。虐待犯罪主体限定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和与被虐待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虐待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被监管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随着时代的发展,虐待犯罪适用的现实困境逐渐暴露出来。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18条和第19条对虐待犯罪做出了修改,但仍需不断完善。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6年第4期21-24,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