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具有解决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域划分相一致产生的弊端、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和统一裁判标准等优势。但根据各地的制度实践,也产生了去除地方干预不彻底,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信访责任主体不明确、调解遇到阻力等问题。为使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需要法院人财物与地方相分离制度配合,在制度设计时坚持便民原则,并且需要制定司法解释对管辖法院和法官的选取问题、信访责任主体问题作出统一规定,维护法制的统一。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6年第5期50-53,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