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浙江高院与阿里巴巴联手创设的"淘宝式送达"为我国"送达难"问题提供了一个具备时代特色的解决路径。但是这项设计本身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送达难"的问题,要想彻底解决就必须触及送达制度本身。一项合理的制度设计是以结合实际国情为前提的,缺乏全面的考量而盲目引进外国部分先进经验的后果便是无法充分彰显它的价值,实际运作困难重重,最终将其束之高阁。通过对比两大法系送达制度的特点,结合我国民事送达的功能定位和传统观念以及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可以得出这样一个论断:我国的民事送达制度在原有模式的基础上还应当逐渐迈向双轨制,在送达主体以及送达程序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6年第5期58-61,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