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在学者中引发了广泛的争论,双方论战的焦点集中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消费者身份的认定、欺诈的认定、打假的社会功能四个方面。知假买假并非"洪水猛兽",其行为模式本身就蕴含着阻止一部分人从事职业打假的因素,善用归责原则等立法技术完全能保障合法经营者不被过分追责。允许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既是经营者欺诈频发背景下的政策性选择,也是我们完善相关理论、改善国家职能部门执法现状的一次契机。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6年第6期11-14,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