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2008年《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个特殊的程序,旨在更好地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不受侵害,有其特有的性质和功能。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受理条件、当事人、管辖、举证责任、裁判结果的效力等具体问题,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是,这些规定未能完全解决《民事诉讼法》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前置程序的设置不合理、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并列关系较为混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条件缺乏必要性等问题仍留待解决,这也给《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及司法解释的完善提供了一定的思考和建议的空间。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6年第8期25-27,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