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黑名单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但并未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地方出台的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虽然使得黑名单的实施操作有了一定的立法依据,但层级过低。同时由于缺乏上位法的统一规范和标准参照,地方黑名单立法在实施主体、失信行为列举和失信惩戒等方面存在问题。有关黑名单制度的立法应当上升至行政法规或法律层面,实施主体应当集中至省级信用主管部门,失信行为的列举应当区分层次并列举得当,失信惩戒应当保持上下一致。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6年第10期31-35,共5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