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时虽然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但对该诉讼中的和解制度却并未规定。基于诉讼经济原则和处分原则,应当允许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和解,但鉴于该种诉讼的特殊性,其和解应设置必要的限制。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和解应征得公司同意并经由法院司法审查。我国将来公司法修改时,应明确对股东派生诉讼和解制度作出规定。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6年第11期22-25,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基金
广东省教育厅2011年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实施制度的构建>(项目编号wym1107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