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戴胄是唐代著名的法官,他以依法断案、恪守司法公平而留名青史,他所遵守的法制精神,即体现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他参与了唐太宗贞观年间法律制度的修订和改革,宽省刑罚,化重为轻,促进了唐初法治的完善。在执法上,即使是皇帝亲自定罪的案件,他也敢于犯颜翻案,依律改判。所以,戴胄是古代法制精神的化身,至今仍有启发和借鉴意义。制定法律注重宽简结合戴胄,相州安阳(今河南省安阳)人,早年在隋朝为官,他“性贞正,有干局。明习律令,尤晓文簿”,性格踏实稳重,办事能力突出,熟悉各项法律条文,处理政务井井有条。唐朝建立后,他先是做了秦王府士曹参军,负责王府的后勤事务。武德九年(公元626 年)李世民即位成唐太宗后,又任命戴胄为兵部郎中,负责武官升迁、地方军务管理等事宜。贞观元年(公元627 年),大理寺就是最高审判机关,其副职少卿出缺,唐太宗首先想到了戴胄:“大理寺少卿,是关系到人命的官职,戴胄清廉正直,正是最佳人选。”就这样,戴胄出任大理少卿,协助长官大理卿审理复核重大案件。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9年第5期45-47,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