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浙江一家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及汇票承兑业务,银行要求股东林某提供担保。林某长住北京,打算委托他人代办担保手续,银行要求办理委托公证。其拿着银行的制式委托书来到笔者所在公证处咨询,2014年刚执业的公证员庄叶群接待了他。委托书中'代表本人参加公司股东会会议,签署决议、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文件'这一委托事项引起了小庄的注意。她的疑问是,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后,一旦履行担保义务就有可能执行夫妻共有财产。
出处
《中国公证》
2015年第6期32-34,共3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