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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依法统一监督管理 必须做到“四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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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所谓环保监督管理,就是环保部门代表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进行环境监察、监督、管理的全过程。环保部门具有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作为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多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环保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必须做到“四个结合”。
作者 姚丽英
出处 《环境导报》 2002年第6期21-21,共1页 Environment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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