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旧公司法规定“资本多数决”制度,即股东大会依照多数股份股东的意志做出决议;法律将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思作为公司的意思,并对所有股东具有拘束力。而没有相应地对控股股东的权利进行适当的约束或赋予其对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也没有赋予中小股东以特殊权利,往往导致控股股东对“资本多数决”的滥用,而中小股东则缺乏特殊的权利和程序进行预防和救济。在公司实践中,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此次公司法修改,对公司法进行完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对于我国公司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甘肃农业》
2006年第11X期199-200,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