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代以来,国家职能的显著变化之一就是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而这一趋势又总是与司法权对扩大中的行政权进行相应限制的历史同步发展的。法院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是通过司法审查的手段来实现的,即:法院通过审查如果认为包括行政立法在内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法律或者超越法律授权,有权予以撤销,使其无效。在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法院无权非议议会立法,宣布其违宪;但是,几乎在任何国家,行政立法都不享有这一特权,因为,根据委任而进行的立法与主权者的立法有着根本的区别,即使行政立法得到了议会的同意,也仍然是一种从属性质立法,法院有权审查其合法性。如果行政立法可以免受司法审查,行政法治就是一句空话。
出处
《甘肃农业》
2006年第11X期235-236,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