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刘某学、刘某文、刘某信系亲兄弟。刘某学、刘某文结婚后,其父母一直与刘某信一起居住,直至分别于2001年、2003年去世。死后遗留责任田3.18亩,一直由刘某信耕种至今。刘某学于2006年去世,刘某军系其唯一的儿子(刘某军的姐妹均已出嫁,户口亦都迁出)。直到现在本案当事人所在村的土地一直未进行延包调整。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本案中刘某学、刘某文、刘某信的父母均已去世。
出处
《国土资源导刊》
2014年第4期74-75,共2页
Land & Resources Hera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