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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店、父子店——法院眼中的沙子?——试析家庭公司的法人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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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一:南京东南图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于1995年8月4日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当时有孙某和沈某两位股东。1997 年4月28日东南公司通过股东协议,原股东孙某的股份转让给刘某,此后公司的股东为沈某和刘某。沈某与刘某系夫妻,夫妻双方对各自拥有的家庭财产范围未进行分割约定。2001年6月,刘某将公司资金54万元移至其个人股票帐户。东南公司遂于 2001年8月2日诉至某区法院要求刘某返还给公司财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东南公司在股东变更为仅有夫妻两人,且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相应分割时,股东在公司的财产实际是夫妻共同财产,东南公司已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
作者 汤薇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国土资源高等职业教育研究》 2004年第3期52-5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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