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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村民兵连(营)长的政策应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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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兵工作条例》指出:'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因此,行政村的民兵连(营)是农村民兵工作的基层单位,是民兵工作的基础。其连(营)长是民兵连(营)的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应该说,党和国家是重视民兵干部队伍建设的,曾为此制定过一些相应的政策制度。现在,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目前,有关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候选人提名方法、
作者 项云平
出处 《国防》 1992年第8期18-18,共1页 National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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