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优抚工作中的抚恤,分为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伤残抚恤是指对按规定取得革命伤残人员(包括伤残军人,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等)身份的人员给予物质照顾。即:对其中无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抚恤金;对其中有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按照致伤(致残)原因区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性质;按照残情区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共四等六级;伤残性质和等级不同的人员享受不同标准的抚恤金(保健金)待遇。死亡抚恤是指对革命烈士、牺牲、病故的军人。
出处
《国防》
1993年第10期18-18,共1页
National Def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