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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置伊春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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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1957年5月3日关于设置伊春市的请示报告,并决定:设置伊春市,撤销伊春县。以原伊春县的行政区域为市的行政区域。市人民委员会驻伊春镇。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57年第32期691-691,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关键词
伊春市
国务院
分类号
F3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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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将穷结县改为琼结县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0(17):544-5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57年 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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