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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置伊春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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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1957年5月3日关于设置伊春市的请示报告,并决定:设置伊春市,撤销伊春县。以原伊春县的行政区域为市的行政区域。市人民委员会驻伊春镇。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57年第32期691-691,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关键词 伊春市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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