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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委員会的工作部門的撤銷、合并或成立必須报国务院批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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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整風运动以来,各地区对行政机構的設置均作了适当的調整,或正在进行調整。关于省、自治区、直轄市一級的机構的成立、合并和撤銷,必須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会組織法第三十六条規定「省。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58年第6期141-141,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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