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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名称、印章的通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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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公所的名称、印章问题答复如下: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的名称应为:××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县××镇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区公所;其印章规格为圆形,直径四点二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83年第8期290-290,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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