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公所的名称、印章问题答复如下: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的名称应为:××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县××镇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区公所;其印章规格为圆形,直径四点二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83年第8期290-290,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