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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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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中日渐加强,但在具体实施工作中还有一些事项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出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6年第12期14-1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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