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出口贸易中,由于议付银行退单、单据无法提供、制单不及时等原因,错过了交单期,议付银行拒绝接收单据。出口人可将信用证付款改为证下托收,完善单据后重新交单,办理托收手续。此时付款方式性质由信用证变成了托收,付款人由开证行变成了进口人,银行信用变成了商业信用,收汇风险陡然激增。出口人需确保单据的正确性,先从进口人取得书面付款承诺书,正确选用托收的种类,通过托收行的协助、代收行的施压、跟踪监控出口货物、请托收行的总行出面调停等多方措施,依然可以安全收回货款。
出处
《轻工科技》
2019年第6期134-135,共2页
Light Indust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