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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保丢不保损”不能成免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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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福建省顺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了一起电子产品在寄递过程中受损产生的消费纠纷,物流公司欲以'保丢不保损'的声明规避责任,在消委会的调解下,物流公司最终赔偿了消费者维修受损商品的费用150元。6月初,余女士花850元网购了一台电视机给母亲使用,没想到才用没几天。
出处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17年第9期11-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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