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公司的股权能否善意取得,仍然在商法学界存在一定争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颁布的《公司法》解释三以参照适用的方式确立了我国有限公司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先介绍了我国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资源和制度背景,并揭示了善意取得制度背后对交易安全和权利外观信赖利益的保障。本文通过参照我国《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和《公司法》解释三规定的两种情形,并结合股权自身的特殊属性,讨论了我国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最后,笔者以德国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为蓝本,对我国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在工商登记程序中加大当事人参与和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将原权利人的可归责性纳入实践考量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