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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业服务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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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同一类型的纠纷案件,不同地区的法院在裁判时所依据的是不同的条款。在这样喷井式增长下,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产生基础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合同为核心,各主体之间关系存在合同关系,物权关系等,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建设单位的定位,采取委托说。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范围则采用非专有部分的新型共有说较合理。
作者 张静
出处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19年第7期236-2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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