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及省政府法制办、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法〔2006〕3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废止以下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关文件:一、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业委员会等四个单位关于个体工商业。
出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19期45-45,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