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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珠江广州河段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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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护和改善珠江广州河段的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船舶在珠江广州河段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通告。二、船舶在珠江广州河段排放生活污水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机构地区 广州市人民政府
出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22期5-6,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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