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6]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市属及以下财政核拔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出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第5期45-46,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