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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7年上半年市府直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况以及各区、县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审查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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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穗府法[2007]24号市府直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前送广州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在起草部门按审查意见修改签发后,交由广州市政府法制机构核对无误送《广州政报》统一发布。
出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第19期58-62,共5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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